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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A:内阁办公室命令最终确定修改保险业务法的一些执行规则

外汇110 2021-04-21 10:57:51

摘要:FSA:内阁办公室订单完成保险商法的一些修正案的实施细节

1.公共咨询结果

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在2月15日至3月17日至3月17日之间发布了以下公众咨询的建议,虽然FSA已收到了一些提案范围的评论,FSA将考虑将其应用于FSA的财务监管政策。

2。目前重新修订重点

作为一个努力实现全球开放的国际金融中心,日本战略性地推动了与海外市场相当的有吸引力的金融和资本市场改革,以及发展环境吸引国外资源的努力。在这方面,据认为,在全球范围内经营的公司需要为雇员提供保险,在海外工作,并在日本在本国的公司经营保险业务。为了满足这种需求,在进入与在日本工作的雇员所保险的企业进入新的保险合同时(假设日本没有分支机构的外国保险公司)。相关公司需要根据保险业务法的以下规定执行许可申请程序。

保险业务法的必要程序]

根据保险商法第186(2)条,该公司,日本船只或飞机打算向外国保险公司申请保险与日本的地址或住所的任何人合同或位于日本的房产必须在原则上申请之前获得总理的许可。

此外,为了申请许可,如果策略条件以外语规定,则需要翻译所有策略条件(第2条和第117(2)(ii)条)。如果公司打算进入该公司被指定为保单持有人的团体保险合同,其雇员是被保险人的保险,则需要在书面申请(表格9和10中)提供每位员工的全名和地址关于实施保险商法的规定)。

注意:作为保险业务法的第186(1)条禁止保险合同的结论,当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不包括“在日本居住或居住的人”,即使被保险人被送往日本并成为合同结束后“在日本居住或居住的人”,它不会违反保险业务法第186(1)的第2条。但是,在保险合同载有“在日本居住或居住的人”等的情况下,可能需要续签第(2)款规定的许可。

为了简化相关程序,这种修正案限制了在申请保险业务法第186(2)条并申请特定人寿保险时所需的日语翻译所需的程度合同。该公司被指定为保单持有人,其员工是被保险人。因此,没有必要指示书面应用程序中保险的全名和地址。

3。颁布的颁布和实施日期

内阁法​​令,法规和监管通知已颁布,并于2021年4月1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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